1761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七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包芬〕扁方朱文印。本印與〔梅垞〕扁方朱文印為對印。邊款為【辛巳秋,鈍丁為梅垞契友作。】/之3
真微書屋註:《西泠八家印選》註:青田石。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1年之003則相同。 |
| |
1761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七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梅垞〕扁方朱文印。邊款為【玩茶叟漫作于古硯林中。】/之4
真微書屋註:《西泠八家印選》註:青田石。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1年之004則相同。 |
| |
1761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七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梅垞包芬〕正方白文印。本印與〔采南〕正方白文印為對印。邊款為【敬身刻為采南同學。】/之5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1年之005則相同。 |
| |
1761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七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采南〕正方白文印。邊款為【辛巳,鈍丁。】/之6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1年之006則相同。 |
| |
1761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七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采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〕長方白文印。邊款為【陶句中,恰有采南二字在,且南山宜壽,菊制頹齡,既賞閑章,復為字印,誠天巧哉。因刻贈吾友人包子,合其字也。辛巳九月,敬叟記。】/之7
真微書屋註:《西泠八家印選》註:青田石。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1年之007則相同。 |
| |
1762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八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梅垞〕連珠朱文印。邊款為【敬叟刻贈梅垞吟侶,壬午夏。】/之7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2年之007則相同。 |
| |
1762 | 主 | 丁敬(硯林).六十八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包氏梅垞吟屋藏書記〕正方朱文印。邊款為【印記典籍書畫刻章,必欲古雅富麗,方稱今之極工,如優仱典孅耳烏可。壬午冬日,鈍丁叟製,應采南吟侶之請,時年六十有八。】/之12
真微書屋註:《西泠八家印選》註:青田石。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2年之012則相同。 |
| |
1762 | 主 | 黃易(小松).十九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梅垞吟屋〕正方細朱文印。邊款為【乾隆壬午夏,小松為梅垞先生刻。】/之39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2年之039則相同。 |
| |
1763 | 主 | 黃易(小松).二十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梅垞吟屋〕正方朱文印。邊款為【小松居士為梅垞先生作,癸未中秋日。】/之24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3年之024則相同。 |
| |
1763 | 主 | 黃易(小松).二十歲/為包芬(梅垞)刻〔梅垞吟屋〕正方朱文印。邊款為【小松居士為梅垞先生作,癸未中秋日。】原印今藏於日本。/之25 全文與《篆刻年歷1051-1911》書籍版1763年之025則相同。 |
| |